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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设立回收公司可节约增值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企业A市塑料制品厂于2000年10月份开业,经营数月后发现增值税税负高达1 2%,而据有关部门统计的数字,一般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仅为5%左右。经过深入分析,原因在于该厂的原材料——废旧塑料主要靠自己收购,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税负一直高居不下。

  经向税务师事务所咨询,注册税务师建议,如果企业不直接收购废旧塑料,而是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则可以取得一定的进项税额,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于是,该企业决策层决定不再自己收购,而直接向物资回收部门收购,这样可以根据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17%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发现,由于回收单位本身需要盈利,塑料制品厂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同时,原材料的价格也大大增加。税负虽然降低了,但企业的利润并没有增加。如何才能既降低税负,又降低原材料成本呢?税收政策的变化为企业进行更高层次的筹划提供了机会。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给了企业新的启示。该《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工厂投资设立一个废旧塑料回收公司,那么不仅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工厂仍可根据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工厂遇到的问题就迎刃而解。经过调查和分析,设立回收公司增加的成本(注册费用、管理成本等)并不高,而且这部分成本基本上属于固定成本,比之节省的税收来说只是个小数,而且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企业的收益会越来越多。于是,公司实施了上述方案,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扭转了高税负局面。

  现将公司实施筹划方案前后有关数据对比如下:

  实施前:80%的原材料自行收购,20%的原材料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

  假定前五个月自行收购废旧塑料400吨,每吨2000元,合计80万元,从经营单位购入废旧塑料83.33吨,每吨2400元,合计金额约2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万元,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4万元,生产的塑料制品对外销售收入150万元。有关数据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00000×17%-(20000+40000)=195000(元);

  税负率=195000÷1500000×100%=13%。

  实施后:假定后五个月公司生产规模与前五个月相同,回收公司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收购废旧塑料483.33吨,以每吨2400元(与从其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销售价相同)的价格销售给塑料制品厂,其他资料不变。有关数据计算如下:

  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

  制品厂允许抵免的进项税额=483.33×2400×10%+40000=155999.20(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00000×17%-155999. 20=99000.80(元);

  税负率=99000.80÷1500000×100%=6.6%;

  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195000-99000.80=959 99.20(元);

  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约10000元。

  上述筹划方案对于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的制造企业普遍适用,例如以废旧纸张为原料的造纸厂,以废金属为原料的金属制品厂等。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回收公司与制造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回收公司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售价销售给工厂,而不能一味地为增加工厂的进项税额擅自抬高售价;二是设立的回收公司所增加的费用必须小于或远远小于所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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