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税收筹划 > 增值税筹划 > 正文

从两种类型纳税人的税负比较入手 做好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增值税是普遍开征的税种,涉及的纳税人比较广泛,而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又千差万别。因此,为了便于规范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增值税的纳税人被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并实行不同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

  (一)两种类型纳税人划分标准

根据《增值提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二)两种类型纳税入税负比较及筹划实务

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那么,企业如何选择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这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筹划。

  1.增值率筹划法:

  所谓“增值率”,就是指增值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而增值额则为销售额减去购进货物价款(或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即:

  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率×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如果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且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则有销售额×增值率×税率=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税率=6%÷17%×100%=35.3

或=4%÷17%×100%=23.5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当增值率为35.3%时,两者税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两业企业来说,具体情况与上相同。

  总的来说,在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较有优势,主要原因是前者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后者不能。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在非零售环节,一些毛利率较大的企业,如经营奢侈品或富有弹性的商品时,小规模纳税人很容易通过降价来达到尽可能高利润,而又少纳税。在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地位更小,虽然一般纳税人可按17%(13%)税率剔除销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按4%剔除,但其不含税收入高,当进销差价率达到一程度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已超过了一般纳税人,达到了利润最大化。如下表所示:

非零售环节(假定小规模纳税人为商业企业)

增值税 不含税进 不含税售 含税售价(元) 交税(元) 利润(元)
价(元) 价(元) 一般 小 一般 小 一般 小
20%   80   100  117  104  3.4  4  20  6.4
30%   70   100  117  104  5.1  4  30  18.1
40%   60   100  117  104  6.8  4  40  29.8
50%   50   100  117  104  8.5  4  50  41.5

非零售环节(实际售价有可比性)

不含税进价(元) 不含税售价(元)含税售价(元) 交 税(元) 利 润(元)
                 一般  小  一般  小  一般  小
80     100     85.47 96.15 0.93  3.85 5.47  2.55
70     100     85.47 96.15 2.63 3.85 15.47 14.25 
60     100     85.47 96.15 4.33 3.85 25.47 25.59
50     100     85.47 96.15 6.03 3.85 35.47 27.65

  2.抵扣率筹划法:

  与增值率相对应,抵扣率就是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比例,可由增值率的计算公式演化如下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进项税额=1-抵扣率

则:抵扣率=1-增值率=1-35.3%=64.7%

  这就是说,当工业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为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可抵扣的进面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小于64.7%时,一般纳税人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也是如此。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无论是采用值率法还是采用抵扣率法对纳税人筹划,都要掌握好“度”。除此之外,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不可因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忽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好处,也不可因为小规模纳税入有些优势及账务处理“可以不健全”而不思进取或作出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该仔细分析权衡利弊,力求达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统一,防止一种倾向压倒另一种倾向。

  大华物资批发企业,下设两个批发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40万元和100万元,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预计占销项税额的30%。在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纳税人资格审核的时候涉及到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如何核算的问题,税务师对其进行了如下筹划:

  如果下设的两个批资企业实行非独立核算,而由大华企业统一核算,则年应税销售额为24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又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税率为17%,则企业的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240×17%-240×30%×17%-28.56(万元)。

  如果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的核算单位,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同时,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征收率又由6%降为4%,应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140×4%+100×4%=9.6(万元)。

  显然,由于该企业是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比例占销项税额的30%,即增值率高于23.5%,购进率又低于76.5%,所以,划小单位核算后,作为小规模纳税入,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18.96万元。经过如此筹划,最后该企业决定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进行独立核算。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