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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筹划方法

2008-08-21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对销项税额的筹划关键在于销售额。对销售额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筹划:

  1)注意价外收费

  价外收费应当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征收增值税。

  比如,在带包装物销售的情况下,尽量不要让包装物作价随同货物一起销售,而应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且包装物押金应单独核算。

  2)选择适当的销售方式

  采取合法的价格折扣销售方式,只要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就可以按折扣后计算应税销售额,而采用实物折扣销售方式,则不能扣减折扣额,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

  3)把好自产自用关

  自产自用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项目的,自产自用环节免纳增值税。因此,尽可能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可减少或延缓对外销售,达到节税或缓税的目的。

  4)及时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应及时从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中抵扣,避免无谓的纳税。

  [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售价金额核算。2004年五一期间为了促销某种含税销售价为200元,成本为100元的商品,拟定了四种方案:

  方案一: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旧货的价格定为20元,即买新货时可以少付20元。

  方案二:商品九折销售。

  方案三:购买商品满200元时返还20元。

  方案四:购买商品满200元时赠送价值20元的小商品,其成本为10元。如果仅考虑增值税,商家应选择哪一种销售方案

  各方案应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方案一:

  应纳增值税=200×17%/(1十17%)一100×17%=12.06(元)

  方案二:

  应纳增值税=180×17%/(1 17%)-loo×17%=9.15(元)

  方案三:

  应纳增值税=200×17%/(1 17%)-100×17%=12.06(元)

  方案四:

  应纳增值税=[200×17%/(1十17%)-100×17%]

  [20×17%/(1 17%)-10×17%]=12.06 1.21=13.27(元)如果仅考虑增值税,上述四种方案第二种最好,税负最轻为9.15元,第四种方案最差,税负最重为13.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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