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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筹划增值税

2008-01-07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北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份开业,经营5个月后发现增值税税负高达12%.而一般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仅为5%左右。经过深入分析,原因在于该公司的原材料——废旧塑料主要靠自己收购,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税负一直居高不下。

  如果北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改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废旧塑料,则可以取得一定的进项税额,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于是,2002年1月,北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决策层决定不再自己收购原材料,这样可以根据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17%的进项税额抵扣。

  然而,过一段时间后,该公司发现,由于回收单位本身需要盈利,该公司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同时,原材料的成本也大大增加,税负虽然降低了,但企业的利润并没有增加。怎样才能既降低税负,又降低原材料成本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8号)的规定,北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如果投资设立一个废旧塑料回收公司的话,不仅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且北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仍可根据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北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遇到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经调查、分析,设立回收公司增加的成本(注册费用、管理成本等)并不高,这部分成本基本上属于固定成本,低于节省的税收,而且随着北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企业的收益会越来越多。2002年4月,该公司实施了上述方案,不久就扭转了高税负的局面。

  筹划前后北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关数据对比如下:

  筹划前:该公司80%的原材料自行收购,20%的原材料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2002年前4个月,自行收购废旧塑料400吨,每吨2000元,合计800000元;从经营单位购入废旧塑料83.33吨,每吨2400元,合计199920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3986.4元;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4万元;生产的塑料制品对外销售收入15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00000×17%-(33986.4+40000)=181013.6(元)

  税负率=181013.6÷1500000×100%=12.07%

  筹划后:接下去的4个月,北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规模与前4个月相同。回收公司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收购废旧塑料483.33吨,以每吨2400元(与其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销售价相同)的价格销售给北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它资料不变。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

  北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允许抵免的进项税额=483.33×2400×10%+40000=155999.20(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00000×17%-155999.20=99000.80(元)

  税负率=99000.80÷1500000×100%=6.6%筹划后,节省增值税额=181013.6-99000.80=82012.8(元)

  相应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节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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