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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全免民贸企业赢得更大筹划空间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据了解,在103号文出台前,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

  为了明确享受民族贸易政策的区域范围,从1963年起,国家先后确定了一批享受民族贸易政策的县级行政区,简称民族贸易县。1963年确定民族贸易县的基本条件是:(1)少数民族居住的边远山区、边远牧区交通不便、商品在途时间长,运输困难,从县到基层收购点、零售点,大部分要靠人背马驮解决商品运输的县;(2)少数民族居住的边远山区、边远牧区,因经济比较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比较困难的县;(3)少数民族居住的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特点显著,各民族生产生活差别较大的县。

  民贸企业和少数民族群众双双得实惠优惠政策的实施,让民族贸易企业和广大的少数民族群众都得到了实惠。

  由于新政策规定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石油和烟草不能免征增值税,因此一些民族贸易企业正在积极筹划企业经营项目的转移。

  拓宽优惠政策适用行业采访中,在对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表示肯定的同时,企业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教授姜月忠说,从1963年“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概念正式出现,即利润留成(民族贸易企业利润留成为80%,比一般企业高30个百分点)、自有资金(批发企业自有资金50%、零售企业80%,不足部分由财政拨补)、价格补贴(实行城乡同价,对送货到边远地区的企业给以运费补贴),到199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了一些特殊的政策扶持。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已不能满足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且不少政策已经停止执行。因此,必须正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从缩小东西部差距大局出发,对民族地区优惠政策包括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补充,使民族地区财政收支矛盾得以缓解并逐步实现财政良性循环。

  “国家此次出台有关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无疑会对民族地区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姜月忠说。比如,政策适用范围不够宽泛。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民族贸易企业和经销边销茶的企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能够充分体现民族特色的民族手工业发展迅速,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姜月忠建议拓宽民族区域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行业。优惠政策应该趋向于国家鼓励、扶助、支持的特定产业,尤其是对具有民族特色的产业,如民族手工业要给予大力的税收政策扶持,以便发展壮大民族工商业规模,创造自己的民族品牌产品和企业。

  姜月忠同时指出,由于民族自治地区原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基本解体,国家应对民族地区企业制定适用范围和条件更宽泛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更好地发挥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此外,国家在出台税收政策时,应尽可能照顾东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适当考虑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特殊利益和需求。因此,姜月忠建议国家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多相对灵活的税权,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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