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税收筹划 > 增值税筹划 > 正文

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略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纳税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就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由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也不同。这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含1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但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此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下列纳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2)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外);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适用税率为17%,少数几类货物适用于13%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小规模商业企业适用4%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同,产生了进行纳税人筹划的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想通过减少税收成本的途径来节约经营成本,企业如何选择自己身份?这里介绍两种方法。

  (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差别方法

  从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来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全部收入(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于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这一数值我们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税公式为: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因为,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销售额×增值率

  =销售额×(1—增值率)

  注: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所以,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由此,一般纳税人应纳税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1—增值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6%或4%)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即: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6%时,增值率=6%/17%=35.29%.

  这说明,当增值率为35.29%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29%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同理,可以计算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时的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如表一所示:

  表一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表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17        6        35.29

     17        4        23.53

     13        6        46.16

     13        4        30.77

  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通知规定:税务机关要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这个规定对那些已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比较严厉的。因此,对上述筹划方法要慎重使用。

  那么到底上述的筹划方法是否有效呢?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考虑的不仅仅是减少税负,更重要是在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由上面结论:假设A代表增值率,则当 A>35.3%时,宜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当A<35.3%时,宜选择为一般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就会发现这种作法不一定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例:某工业企业全年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税购进货物额为50万元,增值率A=50%.若其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100- 50)×17%=8.5万元。若其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税100×6%=6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 但考察其交易全过程,则是另一番结果:

  若其为一般纳税人,则购进货物时,不仅支付货款50万元,还要支付进项税额50×17%=8.5万元,资金流出为58.5万元。销售货物时,不仅收取货款 100万元,还要收取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资金流入117万元。纳税8.5万元,净收益为117-58.5-8.5=50万元。

  若其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需支付含税货款58.5万元,资金流出为58.5万元。销售货物时,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收取货款100万元,还要收取销项税额100×6%=6万元,资金流入106万元。纳税6万元,净收益为106-58.5-6=41.5万元。

  相比之下,小规模纳税人虽然税负较轻,但收益更少。收益少的原因在于购进货物所包含的税负无法转嫁。

  增值率判别法要考虑交易全过程计算税后收益,必须首先考虑销售过程中的价格博弈。

  假设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其不含税额为M,销售给一般纳税人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货款M及销售税额M×17%,可以认为这是通过专用发票转嫁了销项税负,购货方虽然支付了价税合计1.17×M,但0.17×M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购货成本仅为M。

  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为了转嫁销项税负,必然会按含税销售价1.17×M销售,购货方因无抵扣资格,购货成本就增大到1.17×M。

  同样的货物,由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如果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还会按含税销售价1.17×M销售,而不会按1.06×M销售,购货方既然能接受一般纳税人开出的1.17×M含税销售价,也就能接受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同样价格。购货方的购货成本为1.17M。

  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一般纳税人时,绝对不可能按1.17×M含税销售价销售,也不能按1.06×M含税销售价销售,这样会增大购货方的购货成本,购货方不会接受。所以只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货款M及税款M×6%,购货方虽然支付了价税合计1.06×M,但0.06×M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购货成本仍为M。

  纳税人的实际收益=销售时收取的全部收入-购货时的全部支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由以上价格博弈分析及实际收益计算公式可以看到,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无论上家企业(向其购进货物的企业)及下家企业(向其销售货物的企业)是什么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向下家企业收取,支付出去的进项税额能在计算纳税时抵扣。所以销售收入=1.17×M,购货支出=1.17×N或1.06× N,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M×17%-N×17%或M×17%-N×6%,实际总收益是M-N。

  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分两种情况:当下家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限制了其税负转嫁的幅度,购进货物的含税部分无法抵扣,因而实际收益为M-1.17N,也就是说,比一般纳税人收益少0.17N。

  如果下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收益为1.17×M-1.17×N-1.17×M÷1.06×6%,将其与M-N相比较,则当A>38.96%时,小规模纳税人收益超过一般纳税人。

  综上所述,纳税人身份的选择,通常为一般纳税人合算,只有在下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增值率达到38.96%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才是合算的。

  可见,仅比较税负轻重,不考虑资金流动的全过程,增值税筹划就毫无意义。不仅是增值率判别法,也不仅是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所有的增值税筹划都要充分考虑增值税是价外税,具有环环抵扣,易于转嫁的特点。

  (2)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差别法

  一个角度来看,一般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通常情况下,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则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抵扣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其计算公式为: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因为,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抵扣率

  注: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所以,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1—增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