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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方法

2016-03-01 16:32     来源:中国会计网     

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方法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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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强烈愿望,而导致国际避税的客观原因是国家间的税制差别。跨国公司的财务主管要想成功地合理避税,就必须了解、熟悉这些差别,并能正确加以运用,这样才能真正为公司减轻税收负担。各国在税收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税收管辖权差异、税种上的差别、税率上的差别、税基差异。税法有效实施上的差别、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上的差别,以及各国在使用反避税方法上存在的差异等。这些差异都是导致国际避税的客观原因。

 

具体来说,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手法有如下几种:

 

一、法人运动避税法

 

法人流动避税可采取居所转移的方式,即将一个公司的居所转移到低税国。一般来讲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可采取这种方式。因为一个企业的实际迁移成本很高,如设备的拆卸、安装以及运输成本报高.还有变卖不能带走的土地、固定设施等资产须缴纳资本利得税等。

 

法人流动避税更多地可采用信箱公司的方式。信箱公司是在避税地设立的“基地公司”,即只是在一个选定的低税率国家中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和登记手续的公司,而其实际经营活动不在这个国家,其功能是转移资本和积累资本,保守经营秘密。信箱公司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包括控股公司、金融公司、贸易公司、专利公司、租赁公司等。如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一个金融公司,由于其贷款利息可以不交税或少交税,因此金融公司可以以高息向设在高税国的总公司、分公司贷款,把一部分利润转移到金融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二、法人的非流动避税

 

法人的非流动避税主要是通过信托或其他受托协议来避税,法人公司并不实际迁移出境,而只是采取信托的方式转移一部分财产或所得。这些财产在法律形式上与原所有者分离,但实际上受控于原所有者,从而达到避税目的。例如,新西兰朗伊桥公司为躲避本国的所得税,将其年度利润的70%转移到巴哈马群岛的某一信托公司。由于巴哈马群岛是世界著名的自由港和避税港,税率比新西兰低35%-50%,因此,朗伊桥公司每年可以有效地躲避300万美元到470万美元的税款。

 

三、资金、货物和劳务的流动避税

 

在国际避税中,资金、货物和劳务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纳税人流动避税产生的效益。因为纳税人的流动避税相对而言过于显眼,而采用资金、货物、劳务避税则有其优势。这些物的流动避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避免成为常设机构避税。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国税法有许多大量减免税的规定,这样跨国公司只要将本公司在国外的常设机构变成符合成免税规定的机构即可避税。

 

②收入、成本转移避税法。收入和成本的转移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中常用的方法,技称为“避税的魔术”。财务主管可以根据整个跨国公司实体的收入、成本、财务与资本结构计算并分摊全部收入和成本,保持对自身有利的选择。

 

③转让定价避税法。转让定价同样也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重要方法之一。

 

④租资避税法。这是当前国际避税活动中的一个新乐园。这种避税方法产生的根源在于经营租赁或融资中谁可以要求折旧、谁可以扣除成本,谁必须承担损失风险,这就为跨国公司国际避税提供了用武之地。

 

⑤分支机构与于公司的选择。由于设立分支机构与设立于公司对跨国公司整体而言,各有利弊,因此跨国公司出于减轻税负的目的,对设置在国外的机构是选择分支机构还是于公司必须做出考虑,反复权衡利弊。通常可以这样选择:在营业初期以分支机构形式出现,当分支机构扭亏为盈后,则将其转变为子公司。

 

四、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是指某地区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本地区的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提高本国成本地区技术水平,吸引国际和民间投资,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一定区域或范围,允许并鼓励外国政府和民间在此投资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这种区域和范围被称为避税地。国际避税地可以是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成交通方便的城市,因此,有时又称之为“避税港”。

 

国际上有3种类型的避税地。

 

①没有直接税的纯退税地。这种进税地没有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也没有净财富税、遗产税和赠予税。

 

②普通避税港。这类避税将给予外国经营者以特别税收优惠。

 

③正常课税.但有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规定。避税地的好处显而易见。

 

如何利用国际避税地为跨国公司减轻税收负担呢?可考虑如下办法:

 

①虚设机构的方法。跨国公司在避税地设立一个子公司,制造总公司销售另一国的货物经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将总公司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账上,达到避税目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②贸易公司避税法。跨国公司通过在避税地设

 

③虚设信托财产方法。虚设信托财产是指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把它的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立为购买、销售劳务和货物及其他交易开发票的贸易公司.将这些业务的利润从高税收管辖地区沉淀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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