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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税收筹划成为经营意识

2015-05-06 10:5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当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我国的税收筹划事业由于起步较晚,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企业如何依托税收法规,巧妙地运用税收杠杆,达 到既 减轻自身税负又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目的,使企业享有更大权益,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快税收筹划的发展,必须根据国家税收政 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增强筹划意识,提高筹划质量,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着力开展税收筹划。

  一是要做到单项筹划与综合筹划相结合。税收筹划并不僵硬,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从计税依据到纳税地点的选择,从某一税种到企业应纳的所 有 税种,从税收筹划点到筹划技术的运用,从纳税人应承担的业务到享有的权利,从国内税收到涉外税收等许多领域都可以进行筹划和操作。比如:某企业为制造粮食 白酒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它可以对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进行单项税收筹划,也可以对某个税种的某个环节进行筹划,也可以对所有应纳税种进行综合筹划, 还可以对购进、销售、租赁、资本、融资、投资、利润分配和留存等各个环节应纳各税的税负状况进行税收筹划。总之,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下降,不能 只注意一个或几个税种,应综合权衡,趋利避害。

  二是要做到微观筹划与宏观筹划相结合。客观上讲,税收差别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每个纳税人都可以开 展 税收筹划,也能够进行税收筹划,但由于种种原因绝大部分纳税人没有付诸实施。宏观筹划,可以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参考同区域、同行业、同规模的税负情 况,整体纳税情况,认真分析税负差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确定筹划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微观筹划,可以从某一个税种的某一个环节入手,采取局 部技术革新和改进,达到局部节税的目的。微观筹划是基础,宏观筹划是方向。通过微观筹划积累经验,探索方法,逐步完善推广,达到宏观筹划,实现整体节税。

  三是要做到项目筹划与经营筹划相结合。税收筹划总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国家通过制定税法,将产 业 政策、生产布局、外贸政策等体现在税法的具体条款上。企业创立开始或新增项目开始就开展税收筹划可以充分享受国家产业政策,把税收筹划纳入项目建设可行性 研究的重要内容。在具体经营活动中,纳税人必须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自始至终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和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 采取何种征收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可能存在哪些税收法律或法规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纳税人可以准 确、有效地利用这些因素来开展税收筹划,以达到预期目的。在项目筹划时,选择好发展方向,创造筹划预期,在经营过程中,要优化筹划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实 现筹划目标。

  税收筹划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的不断增加,筹划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将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我们要进一步普及税法知识,增强筹划意识,遵守筹划规则,时时不忘筹划,不断推进税收筹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小心税收筹划陷阱

  一、认识陷阱。

  税收筹划从法律的角度理解,我认为它是一种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行为。一方面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并不以违反税法和有关法规为前提,它所利用的是有关法规,尤 其是税收法规的漏洞和税务机关征管合作的困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税收筹划具有不违法性。另一方面目前没有一个国家把税收筹划当作一种合法行为,通过法律 加以保护,而相反各国税务当局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反筹划活动,并将有关反筹划条款单列或暗含在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之中。如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 三、三十四条,《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等,这些条款及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反筹划作用。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筹划的合法性,不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会最终在行动上引发和税务机关的冲突,将筹划行为升级为抗税行为。在认识方面的另外一个陷阱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就是将 偷漏税手法翻新;就是通过搞点关系,走点路子,走走门子,少缴点,少罚点,这样的认识是极端错误的,会直接导致违法、违规行为。

  二、操作陷阱。

  作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轻信理论说教。目前关于税收筹划的论述或与此类似的书籍不少,但能够实际运用的不多,因为这些说教或论述,往往略去了达到税收筹划目标的许多前提条件 和环境,渲染的是一种筹划气氛。如某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避税定式》一书中的不少案例分析讲述的是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税率表及有关规定。有一本名 为《企业节税规划策略与案例》的书有100多页直接抄袭台湾出版的相关论著,“中华民国”这样的字样竟堂而皇之出现数次,令人瞠目结舌。税收筹划决策关系 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税收筹划才能成功。单纯地为少缴税款而筹划,必然会掉入操 作陷阱。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在理论上一般认为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效应,有利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 平,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然而,在事实上负债融资的上述效应,只有在负债成本低于息税前的投资收益时才具有实际意义。当负债成本超过息税前的投资收益 时,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收益率会随着负债额度和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而且随着企业的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 成本也必然随之增加,所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如不把企业各种目标联系起来考虑,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有可能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 的下降,最终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2、忽视筹划成本。任何税收筹划都有成本(即机会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税负的同时,也会有相关成本支出。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税收负 担,就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区或国际避税地设立机构;在税收筹划前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甚至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其策划等。又如通过 化整为零的方式,将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就会因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丧失一部分客户。

  再如重新选择折旧计提方法和存货评价方式等,也要花费相应的成本。总之,在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和必要。否则,很有可能得不偿失。

  3、割裂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每一种税看起来是独立的,有单独的条例和实施细则,而事实上它们通过经济行为这一载体,有着或多或少的内在联系。关于 这一点,通过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简单计算公式可以直观地看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等-消费税、营业税、城建 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当我们对公式中涉及的流转税进行筹划时,只有当减少的流转税的税负高于企业所得税税负时,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才能 达到。否则就有可能经过筹划少交了某些流转税,而最后可能缴了更多的企业所得税。

  4、轻视税务部门的反筹划能力。尽管我国税务部门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员素质有所提高,装备水平也有所改善,但相对于纳税人而言,仍然存在业务素质倒挂的 现象,正是这一倒挂现象,使有些操作者把税收筹划理解为高水平的财务造假,通过造假大肆进行偷税、漏税和骗税。这些玩火的做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 收筹划,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时间陷阱。

  税收筹划说到底,就是纳税人卓有成效地利用有关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纰漏和缺陷,少缴税款而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它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不违法 性。但是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和规定。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面对的具体法律就有可能不同,随着时间的推 移,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尤其是对于税收筹划这种行为,国家及税务机关不可能熟视无睹,国家及税务机关会就筹划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法律、法规 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的举措。纳税人面对国家法律的变更,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改变。因此任何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环 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明显的时效性。真正的税收筹划成功者是那些不断进行财务创新和营销创新的“先知先觉”的人们。当一种筹划方 法被纳税人接受,并广泛运用时,也是国家杜塞漏洞之日。也就是说此时的不违法,并不等于今后也合法,此时是最有利的纳税方案,随后可能是最劣纳税方案。如 果对“漏洞”的存续时间及堵塞漏洞的方法不能作准确的判断,就极有可能掉入税收筹划的时间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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