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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合法规避各种餐饮税的方法要点及案例

2014-12-15 13:28     来源:中国会计网     
  目前全国各地餐饮业收取税费达46种,其中,税收12种,各种费34种。为了让大家充分了解税费的种类和费率,自本期起将连续刊登解析餐饮业一些常用的税费,本期将着重介绍营业税。
  据统计,目前全国各地餐饮业收取税费达46种,其中,税收12种,各种费34种。
  12种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物价调节税(价格调节基金)、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企业代缴个税、手撕票税。
  34 种费用包括:银行卡手续费、卫生许可证检测费、卫生防疫检测费、排污费、排水费、垃圾处理费、防洪费(防洪保安基金)、化粪井费、泔水处理费、水利基金、河道管理费、治安联防费、员工体检费、残疾人保障金、培训费、流动人员调配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商管理费、空气油烟检测费、噪声排污费、环保检测费、餐具检测费、动物检疫费、消杀费(除四害)、电梯检测、微生物检测、消防检测、除雪费、人防建设费、绿化植树费、设备(电子秤、灭火器等)、人事关系档案费、人事关系登记费。
  12税
  1 营业税 7 物价调节税(价格调节基金)
  2 企业所得税 8 印花税
  3 房产税 9 契税
  4 土地使用税 10 车船使用税
  5 增值税 11 企业代缴个税
  6 城市维护建设税 12 手撕票税
  34费
  1 银行卡手续费
  2 卫生许可证检测费
  3 卫生防疫检测费
  4 排污费
  5 排水费
  6 垃圾处理费
  7 防洪费(防洪保安基金)
  8 化粪井费
  9 泔水处理费
  10 水利基金
  11 河道管理费
  12 治安联防费
  13 员工体检费
  14 残疾人保障金
  15 培训费
  16 流动人员调配费
  17 教育费附加
  18 文化事业建设费
  19 工商管理费
  20 空气油烟检测费
  21 噪声排污费
  22 环保检测费
  23 餐具检测费
  24 动物检疫费
  25 消杀费(除四害)
  26 电梯检测
  27 微生物检测
  28 消防检测
  29 除雪费
  30 人防建设费
  31 绿化植树费
  32 设备(电子秤、灭火器等)
  33 人事关系档案费
  34 人事关系登记费
  营业税(Business tax)全解析
  1.定义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征税范围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3.计税依据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营业税的营业额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取。
  2)通过正列举,规定一些项目的若干费用可扣除。如广告公司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扣除,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门票、交通费等费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纳税人取得的外汇收入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4.计算方法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5.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业税部分条款修改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5000-20000元;二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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