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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时出口方式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2014-11-14 09:54     来源:中国会计网     
  平高公司本月出口商品销售额为8000万元,产品成本为3200万元,进项税額为544万元,假设不考虑工资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公司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平高公司可采用以下不同方式办理出口及退税。
  (1)所属的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采取非独立核算形式,平高公司采取自营出口方式,出口退税采用 “免、抵、退”政策。
  (2)A公司是平高公司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集团所有商品均委托A公司出口,平高公司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政策。
  (3)按8000万元价格将出口商品卖给A公司,由A公司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A公司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办理退税。
  (4)按6000万元价格将出口商品卖给A公司,又A公司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A公司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办理退税。
  分析平高公司采用哪种方式出口商品更有利?
  集团公司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时出口方式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采用第一种即自营出口方式,平高公司本月应纳税额为:8000×(17%-13%)-3200×17%=-224(万元)
  即应退税额为224万元。
  采用第二种即委托出口方式,平高公司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式相同。
  采取第三种即买断方式,平高公司将商品卖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8000×17%—3200×17%=816(万元)
  A公司应退税额为:
  8000×13%=1040(万元)
  平高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A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
  1040-816=224(万元)
  从计算结果看,第三种退税方式退税额与前两种方式相同,但是,第三种方式,平高公司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要按应纳增值税的7%和3%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这一部分并不退税,实际上增加了税负。
  第四种方式也是买断方式,但利用了转让定价。平高公司应纳税额为:
  6000×17%-3200×17%=476(万元)
  A公司应退税额为:
  8000×13%=1040(万元)
  平高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A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
  1040-476=5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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