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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偷漏税的鉴别(上)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偷税偷税就是纳税人有意识地违犯税收法令规定、以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有意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虚增成本、乱摊费用、减少利润数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的帐户,制造假帐或搞帐外帐等。

  ①制造假帐,设置帐外帐。有些企业的负责人或财会人员为达到逃避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目的,伪造帐册或设置两本帐,从而隐瞒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已实现的实际利润。

  ②利用“往来结算”帐户进行偷税。有些企业的财会人员把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借购方已把产品提走后,暂未付款之机,长期在“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挂帐;其主购货方早已付款后,“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明细帐户已经冲平,已没有“借方”余额了,也不结转“销售”账户;更有甚者,少数企业在“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明细帐户中,还出现了“贷方”余额长时间地不结转“销售”科目,有意逃避纳税。还有的企业把销售出去的产品销售收入,抵顶购货方预付的“预收帐款”或冲减“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的本期发生额,或增记“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从而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

  ③利用“进销差价”偷税。根据现行税法中增值税规定,物资部门应以实现的商品销售额减支销售商品实际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作为征收流通环节增值税的基数。并且规定计算商品购入原价时,不得包括任何进货费用。但有的企业擅自提高入库商品价格,将其差价转入“供应单位往来”科目,截留利润、偷漏税金。例如,某物资供销企业进口一批物资,实际购入原价为100万元,根据当前国内价格,按150万元人帐,材料差价为50万元,但该企业将此项差价擅自转入“供应单位往来”帐户贷方,形成一笔“其他资金来源”并以原价进行财务核算。“供应单位往来”帐户是“库存物资”的调整帐户。库存物资150万元——供应单位往来50万元=物资实际进价100万元。材料差价50万元/库存物资150万元=33.3%差异率,得出差异额去调整销售物资的成本,使其体现为进货“原价”。

  该企业擅自将“材料差价”转为“供应单位往来”即意味着材料差价为零,库存物资价格,即为购货原价,出售时售价为157.5万元,造成的结果是:第一,偷税8.5万元:按规定应纳税额为(1575000-1000000)×17%=97750(元)

  实际纳税为:(1575000-1500000)×17%=12750(元)

  偷税为:97750-12750=85000(元)

  第二,截留利润为41.5万元:按规定计算利润为:[1575000-(157500-1000000)×17%]=1000 000=477250(元)

  实际计算利润为:[1575000-(157500-1500000)×17%]-1500000=62250(元)

  第三,形成一笔“其他资金”来源50万元长期无偿占用。

  ④利用“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等资金结帐户进行偷税。

  有些企业对新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家具用具”和所支付的“职工技术培训费”“报刊订阅费”、“技术转让费”、“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需要摊销的费用,不应一次作摊销的一次进行了摊销;甚至有些企业还把一些不属于“待摊费用”列支范围的,例如“请客”、“送礼”、“产品样品试用”等理由列作支出,也挤入“待摊费用”科目,作了一次或多次摊销;还有的企业把本来就属于“专用基金”科目中的“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等明细科目支付的款项,也通过“待摊费用”科目作了摊销。

  ⑤有些工业企业为了积极推销本企业的产品或滞销、不合格的产品,对商品批发(或零售)企业实行优惠销售。

  例如,采取折扣6%另开发票的方法;或“购拾补壹”的办法。商业企业收人的6~10%不入帐,销售后也不记“销售”帐。不但偷营业税,也偷所得税。

  ⑥有些工、商企业,为了偷所得税,不惜花很大的力气在帐面上作文章。通过加大“财产(产品、商品)损失”类科目,多报损耗,大量偷减利润,搞帐外库存产成品或帐外库存商品(实际把利润转移到仓库内)。

  ⑦有些企业对已作销售的产品不记“销售”帐,长年在“发出商品”科目中挂帐,以实际的“发出商品”真实数量金额作遮掩,他们只处理半笔业务,以假乱真,从而达到偷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目的。

  ⑧有些工业企业委托商业企业代销产品,在收回销售收入款项时,折扣了应付给代销单位的手续费支出,造成少纳增值税,甚至还少纳营业税。

  ⑨有些批发部门把应税商品以批发价卖给个人,抬头不开个人姓名,而开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名称,然后唆使他人借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转帐支票结算贷款、以假乱真偷零售环节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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