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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如何合理避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12月10日,随着洋山深水港一期正式开港,全国第一个保税港区海关——洋山海关宣告正式成立。洋山海关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封闭化、信息化、集约化的监管模式,逐步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

  洋山海关位于南汇芦潮港,辖区范围包括洋山港口码头作业区、东海大桥、仓储物流及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芦潮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等监管区域。洋山保税港区的特殊性,相应地要求海关实行特别监管。海关官员表示,洋山海关将依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保税港区内的相关场所实行全面监管,并对洋山保税港区附近水域实施海上巡查。

  据上海海关介绍,洋山保税港区 众所周知,等量的资本投入,投资成本越低,投资收益就越高;等量的营运资本,营业成本越高,营业利润就越低。而企业境外投资的最终效益与其境外税收缴纳密切相关。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或其允许的方法,采用各种公开、合法的手段进行财务安排和税务筹划,从而减少或消除税收负担,增加境外投资效益。

  策略一:地域避税法

  企业境外投资的地域选择,必须综合分析投资环境等诸多因素,其中税务考虑是重要的方面。

  一要考虑东道国对外资进入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有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都为外资进入提供低税或免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通常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如:韩国、智利、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印度等国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要考虑东道国对外资企业利润的汇出有无限制。有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税来吸引外资,同时又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进外商进行再投资。利润汇出包括境外企业的股息、利息、许可费和汇回利润等。对于利润汇出,世界各国有宽有严,标准各异,但一般是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严格一些。限制性措施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利用外汇管制等行政政策加以限制;另一种是利用预提税率等税收政策加以限制。

  当今世界各国的预提税率差别很大,企业选择投资地点时不可忽视。此外,由于双边税收协定可使缔约国相互征收的预提税大为降低,因此还须注意东道国与母国之间是否签订了有关的税收协定。

  企业也可以利用变更企业登记地或变更企业实际控制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办法进行避税筹划。如果东道国是以登记注册地为标准,并且这个国家是高税国的话,那么企业就可以采取到低税国登记注册的办法;同样,若根据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那么境外投资企业就可以采用将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转移到低税国的办法。

  企业还可以利用建立常设机构的方法进行避税。常设机构通常是指母国企业在境外进行营业活动的工作场所,被许多国家认定为非居民公司而不作为征税对象。在常设机构的实际活动中,许多国家间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都规定了大量可以免征税收的活动。譬如:货物仓储、货物购买、存货管理、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助性营业活动等。境外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在与该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可以进行免税活动的常设机构来实现合法避税。

  策略二:组织形式避税法

  企业境外投资选定地点以后,还要确定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因为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也能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境外投资企业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建立子公司;二是建立分公司。子公司是依照东道国的相关法规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则隶属于总公司。

  从税务角度分析:

  一要考虑境外投资企业在最初几年能否盈利。一般而言,多数长期投资项目在前几年会亏损,由于分公司的亏损大都可以直接抵免总公司的盈利,从而减少公司的总体税负,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境外投资为佳。实际上,有许多跨国公司就是先以分公司的形式经营,直到分公司开始盈利,再设法使其成为子公司。

  二要考虑若以子公司的形式对外投资,是否会有母国与东道国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一般说来,分公司向东道国政府交纳的所得税,都是可以用来抵免总公司税收的。

  三要考虑股息及税后利润汇出的预提税。多数国家对于子公司的股息和税后利润汇出要征收预提税,而对分公司的股息和税后利润汇回则通常不计征预提税。

  当然,采取子公司的组织形式也有若干好处:

  (1)子公司具有法人居民身份,可以享受东道国与其它国家签定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譬如:可以减免预提税等。而分公司由于不具有东道国的居民身份,固而不能享受。

  (2)子公司一般可以享受延期纳税优惠。许多发达国家规定:境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未以股息形式汇回之前,母国公司可以不必为这笔收入交纳所得税。譬如美国《公司所得税法》就有此规定,而相反对分公司的收入则不管其是否汇回,一概计入公司应税所得。

  因此,子公司与分公司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境外投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择优而选。

  策略三:避税港避税法

  对所得与资产免税或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实行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称为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国际避税地通常有四个显著特点:一是对外国投资者征收较低所得税或免税,对跨国公司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征收较低的预提税;二是具备良好的金融环境,如:高效率的通讯网络、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等;三是政治稳定;四是货币稳定并能与外币自由兑换。这些特点都为境外投资企业进行避税地避税筹划提供了依据和条件。

  国际避税地大致有三种类型可以选择:

  一是“纯国际避税地”,即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譬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百慕大、瑙鲁、新咯里多尼亚、瓦努阿图、特克斯与凯科斯群岛、安道尔等国家或地区。境外投资者只需向当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而不必交纳其它税金。

  二是“半纯国际避税地”,即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在这类国家或地区,只对来源或存在于当地的所得或财产征税,而不对来源或存在于国外的所得与财产征税。譬如:香港、马来西亚、巴拿马、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等国家或地区。

  三是“特别国际避税地”,即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外来投资者提供特别优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譬如: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英国、菲律宾、巴巴多斯等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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