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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找准“平衡点售价”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售价高于进价就可盈利。这句话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确实如此,但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并非尽然,要区别对待。有些看似盈利,但实为亏损。

  例如:某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4%),支付商品进价10元,将货物卖出售价10.1元。从表面上看,该企业销售毛利为10.1-10=0.1(元),实际并非如此。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毛利为不含税售价减含税进价。

  不含税售价=10.1÷1.04=9.71(元),缴纳增值税=9.71×4%=0.39(元),销售毛利=不含税售价-含税商品进价=9.71-10=-0.29(元)。

  由此可以看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不能从表面上看售价高于进价就能盈利,要寻找盈亏平衡点。

  按照税法和会计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登记入账的售价为不含税售价,进价为含税的商品进价,由此得出不含税售价减含税商品进价为零时的售价为盈亏平衡点售价。

  不含税售价-含税商品进价=0,则不含税售价=含税商品进价,那么含税售价=不含税售价×(1 征收率)=商品进价×(1 征收率)。也就是说,当售价为进价的1.04倍(工业企业为1.06倍)时,换句话说,当进销差价率为征收率时,企业不盈不亏。超过征收率的,企业盈利;低于征收率的,企业亏损。

  若某种商品的进销差价率为征收率时,小规模企业对此商品不能经营。因为经营该种商品,企业销售毛利为零,加上固定费用、期间费用等,企业必定亏损。若某商品的进销差价率高于征收率,小规模企业还要考虑期间费用、固定费用、销售量等因素,确保企业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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