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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收购、加工可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新税制实施以来,国家为了节约有限的资源,鼓励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在税收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及加工行业的纳税人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就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犤2001犦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文件中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对象必须是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所谓单位是指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等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体经营者或其他个人。针对这一政策,新办废旧物资经营者的注册类型可注册为集体、股份制、私营等公司或企业;已经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扩大经营规模或联合经营、独立核算的方式改变现有的注册类型,从而达到免税的条件。在笔者所在的地区,有一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2002年联合了其他两个个体工商户,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继续从事废旧物资经营,获免增值税10多万元。

  财税犤2001犦78号文件还规定: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加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可以看出,废旧物资加工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不享受免税优惠,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此情况下,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可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作为自己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后,再销售给加工企业,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享受免税政策,不会增加税收成本,而加工企业减少了中间收购环节,降低了经营成本。

  另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定要将废旧物资经营和其他货物经营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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