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税收筹划 > 综合税收筹划 > 正文

扩大公司财务成果筹划法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公司要想体现出最大的财务成果,我提出一些方法与大家商榷。

  首先,尽量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在选择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费用列支范围和列支标准以及其他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充分考虑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尽可能地使企业发生的亏损最大限度地在税前得到弥补,从而使企业在一定期间的所得税负降低。

  其次,扩大减免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年度里,特别是在减免税优惠结束前的纳税年度,企业应在不违反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其在减免税年度里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减到最低限度,扩大减免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做可以使部分成本、费用和损失推迟到正常纳税年度列支,使正常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

  第三,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如果投资企业是盈利企业,而且其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应尽可能地促使被投资企业不向或推迟对投资者分配利润(含股息、红利),避免或推迟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补缴所得税。要达到这一目的,投资企业可追加对被投资企业控股,从而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我们知道,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可以发放现金股利,也可以作为利润留存转增资本账户。如果企业发放现金股利,股东须按照其股利数额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税后利润本来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向股东分配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其实是一种“双重征税”,纳税负担较为沉重。

  如果将盈利留在企业内部作为积累项目,股东的权益增加了,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情况下,股东没有现实股息收入,但伴随着股东权益的增加,股东掌握的股票价格会上涨,这时股东可以从股价上涨中获取实惠。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股东将已涨价的股票抛售,也只须按成交金额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其税负大大低于就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第四,在低税区建立持股公司。低税区本身通常对股息和资本利得免税,或只征很低的税,母公司将股息留在持股公司,就可把低税区获得的税收优惠利益暂时保存,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此时,若企业与关联企业适用税率不一致,尤其是关联企业适用低税率时,延期分配股利对企业的影响就不一样。它至少可以为企业获得低税区税收优惠而带来的税收利益的时间价值。若股东为个人,便不能享受税收抵免待遇,双重征税无法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可将股利直接转增股本,形成投资,以增加股东所持股票价值或延期支付股息,从而给股东带来不缴所分配股息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缓缴个人所得税的利益。

  第五,把税后利润的大部分作为公司的追加投资。股份制企业可以把税后利润的大部分作为公司的追加投资,使公司的资产总额增加,在不增发股票的情况下,使公司的股票升值,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好处。对于法人股东来说,由于没有从股份公司分回股息,不存在对分回的股息按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部分补税;对于个人股东来说,由于没有从股份公司分回股息,不需要缴纳股息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其股息部分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上涨得到补偿;对于股份公司本身,也可以取得再投资部分的优惠待遇,壮大自身的实力。

  第六,股权转让节税法。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税后利润。它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当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如果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投资方企业就无需补缴税款。

  资本利得是投资企业处理股权的收益,即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有关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母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则没有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但是,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如果投资方企业打算将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会造成股息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因为,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使得本应享受免税或需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因此,除非保留利润一直到转让投资前分配或清算,否则保留利润不分配导致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转化对企业是不利的。

  因此,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但企业股权欲转让时,在转让之前必须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这样做,对投资方来说,可以达到不补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同时又可以有效地避免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从而消除重复纳税;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因而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进行转让之前分配股息时,其分配额应以不超过“可供分配的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为限。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