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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筹划其实更直接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的流转税金后的所得,按一定的税率缴纳税款的税种。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为企业经营所得只有在缴纳所得税后,才能成为企业可以实际支配的纯收益。因此,企业所得税一般被列入直接税的范围。

  现在,很多的企业越来越重视所得税的筹划,因为对所得税筹划得当,往往会获得可观的效益。与流转税筹划相比,所得税筹划的效益更直接。因为流转税筹划的效益不是最终的节税效益,只有扣除对所得税的影响后才是真实的效益。比如某企业通过对营业税的合理筹划,节约营业税支出100万元,则其相应地增加了 1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缴纳3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其实际的节税收益为67万元。如果该企业是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节约所得税支出100万元,则100万元是企业实际获得的节税收益。

  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相比有更大的筹划空间。这有以下原因: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征管方式非常复杂。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涉及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各项收入的确认,各项费用的扣除或分摊,各种成本的归集,既涉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又需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显得非常复杂。规定多,操作复杂,可选择的方式多,为筹划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第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了较多的优惠政策,为筹划提供了方便。比如各种减免税规定、低税率规定、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等等。

  第三,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方法。按照这些成熟的方法进行操作,一般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如存货计价方法筹划、费用分摊方法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等等。

  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是采取合适的计价方法将材料费用计入产品成本。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因此,企业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将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并且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目前,我国企业材料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不同的计价方法,会使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有所不同。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售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会影响到当期纳税利润数额。这主要表现在: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减少;期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利润可能增加;期初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会增加,期初存货过高,当期利润会减少。在物价上升情况下,企业耗用原材料的成本较高,当期利润减少,可采用后进先出法;如果原材料价格下跌,就应用先进先出法;如果价格比较平稳,就用加权平均法;如果材料价格涨落幅度大,宜用移动平均法。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是企业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法,在它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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