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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涉税风险” 企业经营决策4大税务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要考虑经营的需要,又要考虑不同方式、不同机构税收待遇的不同,进行合理筹划,才能避免纳税风险,又可实现利润最大化。

  笔者最近在与一些民营企业接触过程中,发现一些民营企业由于对税法规定不熟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么少交税,要么多交税,形成“涉税风险”,由于这些问题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笔者将其归纳如下。

  合伙企业比有限公司更节税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有利润的话,一般是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除非是在免税期。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不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要就分红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由于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比股东承担了更低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了投资者的实际获利。因此,设立合伙企业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划算。

  收取房租比以房抵资更明智

  在生产经营中,投资者应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将成本费用列入经营成本。比如,对租用自有场地经营的企业,是采取收租方式还是以实物投资参与经营分红的方式,需要具体考虑。

  采取对承租方收取租金的方式,由于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作为费用计入经营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也影响到投资者年终分红的数额,对个人所得税也会产生影响,从而使企业税负下降,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少。但是,提供场地的投资者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

  采取以房屋作价投资参与经营的方式,提供房屋的投资者不用就此行为缴纳营业税。但是按上面的分析,企业将因为不支付租金而增加企业所得税税额,投资者年终所取得的分红也将全额计税。因此,在与他人合伙经营时,以收取房租的方式较以房抵资要明智一些。当然如果企业处在所得税减免期,以房抵资方式可能更好。

  另一方面,在将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时,还应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可将全部场所作为经营用房,这样也可以少缴房产税。营业用房产税是按房产余值的 1.2%按年征收,这里的房产余值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是按租金收入的12%按年征收。

  提高工资增加福利好处多

  按税法规定,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津贴可以计入生产成本。现实生活中,许多民营企业主为了增加利润,采取压低工人收入的办法,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压低工人工资及其应享受的待遇,降低了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要多付出税收。对于民营企业主来讲,在增加职工待遇,而不减少企业收益时,可以采取发放实物的对策。虽然企业的支付量不变,但对于职工来讲,发放的这部分实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会有好处。

  所以,民营企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考虑适当提高工人工资,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机会,适当开办职工医疗健身保证费,建立职工教育基金。这些费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所以能够帮助民营企业主减少税负。

  合理选用分支机构较划算

  为了适应业务需要,许多企业都想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业务联络点。从公司管理角度出发,一般都希望这样的业务联络点只从事业务而不在当地纳税。

  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基于稳定供货渠道,开辟新市场或方便客户服务的考虑,不可避免地需要在销售业务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广义的分支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为子公司、另一种为分公司、最后一种为办事处。子、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子、分公司、办事处税收待遇不同,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上。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子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独立计算盈亏,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独立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同时,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小型企业实行两档低税率。因此,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

  但对于扭亏为盈迅速的行业,则可以设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

  总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要考虑经营的需要,又要考虑不同方式、不同机构税收待遇的不同,进行合理筹划,才能避免纳税风险,又可实现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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