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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记代销收入避免重复缴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最近,我听说市国税局稽查局即将要对我们供电公司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市供电公司财务科长的我实在是放心不下,惟恐被税务稽查局查出什么漏洞,遭受处罚。于是,我赶忙向当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的同学李建求援,请求他派人为我公司进行税务查前代理审查。

  李建听说我公司要搞税务查前代理审查,急忙派老张、小李和小江来到我公司。

  老张他们首先通过对我公司2003年度与2002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对比和分析,结果发现我公司2003年度的销售收入比2002年度下降了1.32 亿元。我告诉他们:“这是因为我公司下属的一个热电厂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了独立核算,进行了独立纳税。”他们问:“难道热电厂发的电不并网,不由你们供电公司对外销售?”我说:“热电厂发的电是要并网,但我们只是为其代销,所卖电款全部要移交给热电厂,由热电厂自己纳税。”他们又问:“热电厂的电都是通过你们公司哪个部门对外销售的?”我告诉他们:“全部在市区用电服务中心。”

  于是,他们决定到市区用电服务中心去看个究竟。

  他们通过从服务中心的电脑中调出的销售台账,发现2003年度市区用电服务中心共使用我供电公司的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热电厂代销电力3.41亿度,销售价款为1.43亿元(含税)。审查人员告诉我说:“按照税法的规定,代销他人货物同销售自己的货物一样,都要算销售缴纳增值税。” 我说:“那热电厂已经缴过税了,不是要重复缴税了吗?”审查人员说:“那就赶紧让热电厂为你们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你们赶紧补记收入,补提销项税,不就行了!”于是,我们赶紧按照审查人员的意见补记了1.22亿元的销售收入、补提了2078万元的销项税额;同时让热电厂为我供电公司补开了全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然而,当我们做完这一切时,我不禁感到后怕:若不是审查人员的及时审查,让我们及时进行账务调整,我公司就要白白地缴纳这2000多万元的增值税。

  审查人员又对我供电公司下属的6个县级供电公司(实行二级核算)进行了深入地审查,不仅审查出4家县供电公司为其当地县财政代收城市建设基金 1878.89万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273万元外,还审查出6家县供电公司均存在将遭受雷电损失记入成本后,而将保险公司的赔款挂在“其他应付款” 的问题,结果共少缴企业所得税120万元。另外,审查人员还深入乡镇供电站进行实地审查,发现3个供电站无偿赠送灾区电力960万度(经县供电公司批准),按照当月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的销售额为350万元,应补增值税59.50万元;按其成本价240万元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9.20万元。

  这次税务代理审查,不仅帮我公司避免了2078万元的增值税重复缴纳,还帮我公司核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31.70万元,避免了税务机关查处时所要承担的巨额罚款损失。我们对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能力有了亲身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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