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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下岗人员税收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8个配套办法,这些配套措施涉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对象认定、收费减免、税收扶持等方面,这些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积极的再就业政策框架已基本明确,并进入政策实施阶段,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政策,采取不同的用工策略,减轻税负,以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下面以一实例进行说明。

  某公司为2003年新办的一餐饮业,假设公司2003年收入为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

  A.如果公司2003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12人,职工总人数为30人,并与失业人员签订了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新招下岗失业人员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0%.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相关规定,那么该公司2003年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为0.

  B.如果公司2003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5人,新招下岗失业人员占总职工人数比例低于30%,那么该公司2003年应纳:

  营业税=100×5%=5(万元);城建税=5×7%=0.35(万元);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企业所得税=40×33%×[1-(5/30×100%×2)]=8.8(万元)。总共应纳税款14.3万元。

  C.如果公司2003年没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那么该公司2003年应纳:

  营业税=100×5%=5(万元);城建税=5×7%=0.35(万元);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企业所得税=40×33%=13.2(万元)。总共应纳税款18.7万元。

  我们从上述实例可以看出,企业采用不同的用工策略,导致不同的效果,说明税收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企业在投资前,能进行合理细致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现有税收政策,可以在投资规模、项目一定的情况下,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使企业的生产更加合理、合算、合法并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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