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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减肥原理到个人税收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年来,税收筹划在我国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尤其是企业界,税收筹划已成一个热门话题。但当记者向一位企业财务经理问起什么是税收筹划、如何寻找筹划空间、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如何时,他说:“我们公司请税务师帮着作过筹划,公司因此节省了不少税收支出。我认真研究过这些筹划方案,但还是搞不清楚税收筹划是怎么一回事。”其实,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师都有这样的感受。

  北京致通振业税收筹划事务所董事长李记有多年从事税收筹划理论研究,他对税收筹划有着自己的见解。日前,李记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税收筹划是指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纳税人利用税法的特定条款和规定,并借助一定的方法和技术,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而实现的降低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的活动。税收筹划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有着较为复杂的操作程序,尽管许多企业财务人员研读了大量税收筹划案例,但仍感到无从下手,不知如何为自己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其实,税收筹划本身也是有章可循的。它产生的法律背景就是税收政策具有可选择性,纳税人可以选择不同的纳税处理方法,因此,纳税人要向税法要筹划空间。推进对税收筹划有关理论的研究,找到藏在复杂操作过程下的内在规律,变个案化为系统化、规律化,将对税收筹划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结合几年来成功的筹划案例,李记有总结出两个方法-变量引进和因素分析。

  能够找出多少个变量,就会发现多少个筹划方案

  所谓变量,就是影响税收政策有差异化选择、能够引起税额变化的要素。变量是多样化的,包括注册地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特区或其他地区)、纳税人性质(内资或外资)、行业、用于技术改造所购买的设备(是否为符合规定的国产设备)、企业人员情况(是否安置了下岗失业人员或残疾人员)等。对这些变量进行分类、分析,当一种变量不起作用时,可通过另一种变量寻找筹划突破口。可以说,税收筹划的过程就是不断发现并引进变量的过程。

  李记有向记者举了他们事务所遇到的两个案例。某企业打算利用前期积累的资金成立一家图书销售公司,因图书行业利润率较高,企业预期利润较大,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相当可观,企业希望通过所得税筹划合理节税。

  图书销售公司属于商业企业,在相关税法框架下,企业似乎没有所得税筹划空间。但通过变量分析,事务所提出了一个方案:组建公司时,重新组合资源,扩大经营范围,既自主开发教育软件,又销售图书,并使得自产软件年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这一筹划方案引进了经营架构、产品结构这一变量,使该企业符合了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且能够享受到软件企业相关的其他税收优惠,一年节税几百万元。当然,企业具备了实施这一方案所需的条件:教育软件的研发背景和能力、广泛的销售网络。

  该方案既符合产业政策,又在纳税方面作了很好的安排,使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而自主开发软件增加了公司的科技实力,同时促进了图书的销售,符合公司的发展策略,可谓一举多得。

  还有一家内资医药企业,打算成立一家独立的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进一步拓展产业链,委托事务所作筹划方案。事务所考虑到企业利润非常大,若成立一家内资企业,所得税负担将很重,因此在最终的筹划方案中,引进了三个变量-企业性质:海外融资,成立中外合资生产性企业,享受“免二减三”所得税优惠,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所得税;行业:定位生物制药,按现行规定,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若将企业设立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技术改造、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设备:可根据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我们要做的就是寻找、归纳出影响应纳税额的变量,可以说,找到多少个变量,就可能找到多少个筹划方案,筹划方式更为灵活,筹划空间被拓宽了。”李记有说。

  一些对变量分析方法有所了解并加以运用的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原先提起税收筹划总感觉抓不到头绪,现在就从变量入手,“我们也可以试着自己搞筹划了”。

  从减肥原理到税收筹划的因素分析

  税收筹划究其实质,就是一项在涉税零风险的前提下对纳税成本的控制技术。因此,税收筹划的过程就是寻找那些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因素,如果我们能够找到这些因素并进行有效控制的话,就等于找到了税收筹划的切入点。李记有向记者这样解释因素分析方法。“生活中有找出诱发肥胖的因素并加以合理控制、制订减肥方案这一原型,税收筹划也可以这样做”。

  根据因素分析这一思路,税收筹划可以被概括成五个基本方法:

  特定条款筹划法。税收筹划实质上是纳税人主动利用税收政策的特定条款来实现减轻纳税成本的目的,纳税人可以寻找在税制设计或税收政策中的特定税收条款,并加以充分利用。这些特定条款主要包括三类:

  差异性条款。如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按规定需缴纳5%的营业税,若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可在3年内免缴营业税;同样从事手机销售业务,联通公司在销售手机的同时提供电信服务,要缴3%的营业税,而手机专卖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要缴17%的增值税,两者税负孰重孰轻,需要仔细计算,其中就存在筹划空间。

  选择性条款。税制设计和税收政策中规定了不同的纳税处理模式,对一种纳税主体规定了二选一的纳税方法,纳税人就可以通过测算,选择一种纳税成本较低的纳税处理模式。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就规定了两种处理模式,即超过原值纳税,不超过就不纳税。根据这个条款,纳税人就可以结合拟订售价,测算不同的售价与企业的实际利益之间的关系,寻求最优的纳税方案。

  鼓励性条款。国家为了鼓励或支持某个行业的发展,经常制定鼓励性条款,作出免税或减税决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就必须充分利用这些鼓励性条款,降低税收负担。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0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据此,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就可以利用公积金再投资的方式,享受再投资退税,从而获得相应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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