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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新加坡涉外税收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新加坡实行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一级征税制度,行使不彻底的单一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仅就其汇入新加坡的部分征税。

  一、个人所得税

  凡在新加坡居住或履行职务达183天的,即成为新加坡居民。居民应就其发生在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或汇入新加坡的国外所得缴纳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包括就业所得、营业所得、股息、利息、退休金、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保险赔偿收入、财产所得等。免税所得有退休金、抚恤金、个人间的赠送品等。新加坡对股息所得采取了避免重复征税的措施,一家公司从另一家公司收到股息时,如果发放股息的公司已就发放股息的那部分所得缴纳了所得税,则这笔股息可不再纳税;个人股东收到股息,可从其个人应纳的所得税中,将这笔股息在公司缴纳所得税时所负担的相应税款全部抵扣掉。非居民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新加坡受雇累计不超过60天,其取得的所得免税;如果累计为61天至182天,则其取得的所得按15%的税率纳税。独立经营者的贸易、经营、职业或专业所得应缴纳27%的预提税,这也同样适用于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应税利润。

  二、公司所得税

  新加坡税法对居民公司、非居民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都一视同仁,非居民公司通常同居民公司享有同等权利。新加坡税法以中心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居民公司的标准,而中心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以董事会所在地为准。公司所得的范围包括营业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的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所得。所得税税率为27%,来自特定国家的会计、咨询等服务性收入准许享受抵免。

  如果国外给予减免待遇,则新加坡对等地给予减免待遇。对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费,要征收27%的预提税。非居民公司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享受10%的优惠税率。新加坡对公司资本利得不征税,同时资本损失也不能抵补。

  三、涉外税收优惠

  新加坡在税收优惠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法以及专门的鼓励经济发展的单项法规中,主要有:

  1.对新兴工业和新兴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新兴工业和新兴服务业是指在新加坡尚未经营过、适合新加坡经济需要的和有助经济发展的产业。新加坡政府给予这些产业5~10年的税收优惠。投资额大,拥有先进技术、熟练雇员的公司,可享受更长的免税期。

  2.对扩展企业的税收优惠。扩展企业包括扩大产品生产的企业、扩大业务的服务公司、出口贸易公司等行业。新加坡税法对这些行业给予部分免税的优惠。如企业为了增产批准产品而增加的资本支出,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书面申请成为扩展企业,享受特种免税待遇,一般免税期为5年。

  3.对金融业的税收优惠。金融机构在新加坡境内进行银团离岸贷款,由此取得的亚洲货币单位所得免税;保险公司的来自离岸风险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不包括人寿险)的所得,税率为10%;对于经批准的用于生产设备的贷款而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免税;对于经批准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技术服务费收入、向研究开发基金的拨款,给予免税或减税。

  4.其他规定。建立、维持或参加经认可的交易会、展览会或贸易代表团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进行经认可的研究开发而发生的研究费用,可以得到双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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