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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征管知识——纳税申报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1.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纳税申报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实应征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2.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采取邮寄申报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汇寄应纳税款。

  3.纳税申报的内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4.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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