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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平台——弹性平台概述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弹性平台在税收界可能是一个新概念,但在避税筹划实务中已经有了广泛的应用。

  弹性平台筹划是指利用税法中税率的幅度来达到减轻税负效果的筹划行为。

  1.弹性平台的存在依据

  (1)税率幅度的存在。税率幅度在我国税法中是很普遍的。如资源税中大部分税目税率都是存在跨度的,而且浮动的幅度很大;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均存在税率幅度。正是因为税率幅度的存在,为弹性平台提供了法律许可的依据。

  为什么会出现税率幅度呢?这是因为税收必须讲究效率与公平两大原则,不同的客观情况必须要求不同的税收政策,而税率正是体现税收调节政策的核心。在增值税、所得税中,税率分档便是体现税收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的精神。很显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交通资源等是具有级差收入的,如果不区别对待,“各打五十大板”,那么肯定会导致税负的畸轻畸重。所以,税率幅度的存在依据是客观情况的差别,存在的目的是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2)执法人员执法弹性的存在。税率幅度的存在是执法幅度存在的一大前提。

  因为税率存在跨度,才使得征税时有从高从低的差别。另外,征税对象所处等级的准确界定也是较为复杂的,尤其在资源税中,某种资源究竞处于何种优劣程度,是很难准确界定的。当然,造成执法弹性幅度存在还有两大人为因素,一是征税人员自身水平和能力的限度;二是征纳双方关系密切与否。非常明显,若征税方技术水平高,则执法弹性幅度不会很大;若征纳双方关系密切,则执法过程中税率偏低或偏高的可能性肯定会很高。

  上述两大幅度便是弹性平台存在的前提。税率幅度发挥作用体现在执行幅度之中,执行幅度依税率幅度而存在。

  在弹性平台筹划实务中实际上还存在另外两类幅度。其一是优惠鼓励方面的幅度,其二是惩罚限制方面的幅度。优惠鼓励方面的幅度,如优惠税率的幅度、减征额的幅度和扣除额的幅度,这些在我国税制中是普遍存在的。限制惩罚方面的幅度,如加成比例、处罚款项等对于将损失降低到最少也具有重大意义。

  由此可知,弹性平台中的弹性不同于数学中的弹性。纳税筹划中的弹性定义源于弹性的本义,因为弹性意味着大小长短的变动性,而纳税筹划中的税款正是可以变动的,月。其变动特性近似于弹簧。要想缴纳的税款越少,纳税人在筹划方面下的功夫便越大。但正如对弹簧用力压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会损坏弹簧一样,弹性平台的筹划不能超越幅度范围的最低点,否则避税就成了逃税和抗税。

  2.弹性平台的可操作性

  弹性平台的存在依据决定了其可操作程度的高低。在适用税率界定越困难的情况下,其可操作程度越高;执法人员自身水平越低,职业道德水平越低,可操作程度越高。在鼓励优惠和限制惩罚方面的幅度利用中,其可操作程度还取决于纳税人自身的表现。表现越好,享受的优惠越多,受到的限制和惩罚越少。应该说,弹性平台的可操作性是较高的。

  弹性平台的应用范围是广泛的。但不同的幅度内容对应不同的应用范围。税率、税额类型的幅度主要集中在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上。鼓励优惠主要集中在调节性高的几个大型税种上。与鼓励优惠不同的是限制惩罚方面的幅度。为了体现税法的权威性,保证税法的实施,限制惩罚方面的幅度分布于各个税种之中。

  3.弹性平台的性质

  由于弹性平台属于纳税筹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故而弹性平台具有纳税筹划平台的一般性质。但是,弹性平台也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

  (1)弹性平台比空白平台更具公开性。空白平台讲究对空白领域的保密性,而弹性平台的客观依据——三种幅度类型是公之于众,固定于税法之中的。

  (2)弹性平台的筹划必须有征税方的认可。不管这种认可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弹性平台的筹划需要通过征税方对计税依据、优惠程度、惩罚程度的确定来实现。

  (3)弹性平台有一项总原则和三项分原则。总原则是增加利润、降低损失;三项分原则是:税率、税额最小,优惠最大,惩罚最小。这几条原则也是弹性平台筹划方法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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