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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股利分配税收政策与筹划(上)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三大政策之一,股利政策一直是现代西方公司财务管理中的一大难题:税后利润究竟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好,还是留在企业作为企业内部积累好?究竟采取哪种形式支付股利有利于公司发展,更有利于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至今尚未有统一的说法。不过,无论上市公司采取何种股利政策,它都必须将股利分配所处的税收环境考虑在内,对股利分配形式进行税收筹划,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这已成为公司股东实现收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下面以美国为背景,介绍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下,上市公司和纳税人是如何对不同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

  美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形式及所得税政策

  股利支付方式和支付率是公司股利政策两大核心内容,不同的股利派发方式反映了公司的不同经营方略,对投资者和市场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股利支付方式有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股票股利和股票回购股利等派发方式,最常见的是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和股票回购股利。

  现金股利(CASH DIVIDENDS),就是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的股利。在美国,现金股利一般被看做纳税人的普通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1999年的税率分别为15%、28%、31%、36%和39.6%。不同申报身份(单身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和个人以户主身份申报)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表,美国每年按照通货膨胀率对税率表进行指数化调整。

  股票股利(STOCK DIVIDENDS)是股份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股利发给股东的一种股利,该方法一般有两种情况:利用“可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是利用“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例中裁决,发给股东的股票股利不构成股东的收入,因为它既没有使公司的财产有所减少,也没有使公司的财产有所增加。这一思想的内涵是,如果所有股东同比例增加股票,则所有的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没有改变。几年后,这一思想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一直沿用至今。目前,按照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股票股利属于不予计列的收入项目,免予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放股票股利中,如果改变了股东对公司所拥有的权益,那么这种股票股利就不是免税的。例如,如果股票形式的股息的领受者有一个选择权,可以选择领股票或选择领现金的话,该股票形式的股息要被视作选择了现金股息而被征税。此外,按照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当股票股利发放率低于25%时,股票股利的每股价格应按公允价格来计算(通常取其市场价格)。这种按股票市价实施送股的方式对上市公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上市公司只有在具备较高盈利水平时,才可能具备高比例送股的能力。由于大多数公司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它实质上是对公司送股能力的一种限制。正因为如此,美国公司较少采用股票股利,或者即使送股,上市公司的送股比例也很低。

  股票回购股利(SHARE REPURCHASE)则是指以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向股东发放股利的分配方式。股票回购这种股利分配形式,它所产生的所得在税收上一般被称作资本利得。一般说来,出于现代经济自身的特点和资本利得的内在要求,为了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同时也是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促进经济增长,不少国家都对纳税人的资本利得实行优惠政策。有的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税种;有的虽然没有实现单独开征,但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所得的轻税或免税政策,如实行低税率、税基折征等。

  就美国而言,1921年开始就对纳税人的资本利得提供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1987年前,美国税法规定个人可以扣除60%的净长期资本利得,仅就剩余部分纳税;1997年通过的美国1997年税收法案规定:在1997年5月7日~1997年7月28日之间出售的资产,拥有时间1年以上的为长期资本利得;在1997年7月29日以后出售的资产,拥有时间1年零六个月以上的为长期资本利得。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长期资本利得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而如果纳税人的普通所得税税率为15%(1997年,该税率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在24650美元以下的个人申报纳税人或应纳税所得额在41200美元以下的夫妇共同申报纳税人),那么长期资本利得适用的最高税率则降为10%;对于1997年7月29日以后出售的资产,还增加了一个中期资本利得的概念,即拥有时间在一年以上,但不超过1年零6个月。中期资本利得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8%,短期资本利得适用的最高税率则为39.6%。从2001年1月1日起,如果纳税人的资产拥有时间超过五年,那么长期资本利得适用的最高税率从20%进一步降到18%。如果纳税人的普通所得税税率为15%,那么长期资本利得适用的最高税率则从10%进一步降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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