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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加工方式选择的消费税筹划

2014-11-14 13:43     来源:中国会计网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产品生产方式的选择和大量成本费用的核算,通过税收筹划,能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
  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产品加工方式的选择:委托加工还是自行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
  委托方交货时按同类货物的的销售价格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
  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在通常情况下,在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
  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
  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于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销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
  分,实际上并未缴税。同时,消费税作为价内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将消费税作为扣除项目,进而影
  响企业的净利润。
  【案例】灵翔卷烟厂是一家卷烟生产企业。2010年11月2日接到一笔4000万元甲类卷烟的生产订单这批
  产品,对此,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以选择:
  (1)全部卷烟各生产流程均由企业自行完成。
  (2)全部生产流程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
  (3)委托其他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收回后本企业在进一步加工成卷烟。
  三个方案,哪一个可为企业带来最大税后利益呢?
  分析如下:
  方案一,全部卷烟各生产流程均由企业自行完成。原材料(烟叶)购入价格500万元,加工成本、分
  摊费用340万元,售价4 000万元(含消费税价),生产0.2万箱。
  灵翔卷烟厂应缴消费税:
  4 000×56%+0.2×150=2 270(万元)
  灵翔卷烟厂应缴企业所得税:
  (4 000-500-340-2 270)×25% =222.5(万元)
  税后利润:
  890-222.5=667.5(万元)
  方案二,全部生产流程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烟叶成本不变,委托加工费用340
  万元。红叶卷烟厂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售价4000万元。
  受托加工卷烟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500+340+0.2×150)÷(1-56%)] ×56% =1 107.27(万元)
  灵翔卷烟厂收回卷烟直接销售时不需再缴纳消费税。
  灵翔卷烟厂应缴企业所得税:
  (4 000-500-340-1107.27)×25% =513.18(万元)
  税后利润:
  2 052.73-513.18 =1 539.55(万元)
  方案三,委托其他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收回后本企业在进一步加工成卷烟。委托加工原料(烟叶)
  价格500万元,双方协议加工费170万元。加工烟丝收回后,红叶卷烟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
  摊费用170万元,卷烟售价4 000万元(含消费税价)。
  受托加工烟丝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500+170)÷(1-30%)] ×30% =287.14(万元)
  灵翔卷烟厂销售卷烟时应缴消费税:
  4 000×56%+0.2×150-287.14=1 982.86(万元)
  灵翔卷烟厂应缴企业所得税:
  (4 000-500-170-287.14-170-1 982.86)×25%=222.5(万元)
  税后利润:
  890-222.5=667.5(万元)
  从计算比较可以看出,在各种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完全的委托加工(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的
  消费税税负比自行加工方式低1 162.73万元。尽管多缴了290.68万元企业所得税,但总体上,使企业多获得
  税后利润872.05万元。
  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小,税负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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