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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筹划思路

2014-11-11 15:01     来源:中国会计网     
  白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是从量和从价复合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对如何核定从价税作出了规定。在符合国家相关消费税政策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消费税开展合理合法的筹划。
  第一种方式:酒类生产企业自产自销
  ABC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产供销一体化的酒类生产企业,2011年生产瓶装白酒5000吨,共1000万瓶(0.5公斤/瓶),每瓶出厂含税价25元,无外销。2011年,共销售800万瓶白酒,合计销售额(不含税)为800×25÷1.17=17094.017(万元),此类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税率为20%,应纳消费税17094.017×0.2=3418.803(万元)。
  第二种方式:成立子公司销售产品
  该类白酒生产企业全资成立了一个独立法人的销售子公司(W公司),生产厂按一定的出厂价将酒类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然后由子公司推向市场。承上例,ABC公司于2001年成立的酒类生产企业,2011年生产瓶装白酒5000吨,共1000万瓶(0.5公斤/瓶)。2011年共销售800万瓶、单价12.5元白酒给W公司,合计销售额(不含税)为800×12.5÷1.17=8547(万元),应纳消费税为8547×0.2=1709.4(万元)。同时,W公司对外按每瓶25元含税价销售,合计销售额(不含税)为800×25÷1.17=17094.017(万元)。
  在本例中,ABC公司2011年消费税占子公司销售额为1709.4÷17094.017=10%,企业应纳消费税较第一种方式少缴了1709.4万元(3418.803-1709.4)。ABC公司这样筹划,是否合法呢?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因此,根据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规定,ABC公司酒类生产企业应征消费税价格低于W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70%,应征消费税价格就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核定(不低于50%)。本例中,ABC公司应征消费税价格为每瓶12.5÷1.17=10.68(元),等于W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50%,即25÷1.17=21.37(元)。针对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在50%~70%之间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企业要拿出证据(主要是企业的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以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第三种方式:委托加工
  此类企业一般是委托第三方进行半成品加工,由加工企业代缴一部分消费税,加工完成后,产品返还到酒类企业入库,然后酒类企业完成成品后,再销售给子公司。最后的纳税环节和流程与第二种方式下的基本相同,即要建立独立法人子公司(产品销售公司)酒类生产企业,不同的是,此时酒类生产企业在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例如,ABC公司于2001年成立的酒类生产企业,2011年生产瓶装白酒5000吨,共1000万瓶(0.5公斤/瓶)。2011年共销售800万瓶、单价12.5元白酒给W公司(子公司),合计销售额(不含税)为800×12.5÷1.17=8547(万元),应纳消费税为8547×0.2=1709.4(万元)。同时,子公司W公司对外按每瓶25元销售,合计销售额为800×25÷1.17=17094.017(万元)。
  在本例中,ABC公司在2011年委托Z公司代加工了部分酒类产品,不含税加工费为300万元,半成品为700万元。Z公司代缴消费税(300+700)÷(1-20%)×0.2=250(万元),所以ABC公司2011年补缴消费税为1709.4-250=1459.4(万元),实缴消费税等于1709.4万元,与上例第二种方式下的税负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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