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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外购己税消费品的买价避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计算消费税。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费品允许扣除;其次,要将销售中可扣除的尽可能多扣除,从而减小计税依据。

  允许扣除计算的消费品有: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例:某白酒厂外购散装粮食白酒5000公斤装瓶后销售,其外购散装粮食白酒单价为每公斤3.5元(不含增值税)装瓶后的白酒共9500瓶,以每瓶3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结果该企业由于不懂此项避税方法,误缴的消费税为:(9500×3)×25%=7125元,如果该企业懂得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允许扣除则可避税4375元[7125一(9500×3-5000×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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