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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优惠政策节税处理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新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同时消除了1988年开征的对彩电和小轿车征收的特别消费税。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一酒类一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一化妆品一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于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能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又可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节税。

  (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政策

  消费只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这是因为:①按照国际通行的手法,凡开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给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②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的消费行为。这就决定了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消费的需求。所以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不存在给予减免税的照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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