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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的巧妙运用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广泛地被各企业运用于各税种的纳税筹划中,并不仅限于消费税方面。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

  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这也就是说,在经济生活中,凡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个人和企业,为了躲避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间的产品,以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纳税的目的。比如,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适用的税率高于生产企业或反过来生产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商业企业,那么,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低税率一方的利润,使两者共同承担的税负最小化。

  从法律方面讲,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或转让利润是合法的,根本无懈可击。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对这种有悖于市场价格的买卖行为,任何人也无权干涉,“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因为法律上对生产经营者产品定价权的保护及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对产品价格的影响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可以利用他们手中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产品价格和自身利润水平以及关联企业之间平均利润水平进行调整。众所周知,商品价格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的税收后果。对一个生产经营企业来说,产品价格的变动与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基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法人和个人往往不遗余力地对价格制度和转让定价进行分析研究,寻找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法。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上,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以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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