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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不同税率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纳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能分开核算的应尽量分开核算,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某酒厂既生产税率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种酒的礼品套装酒。从节税的角度来考虑,酒厂应当分别核算两种酒的销售额,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算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两种酒的总销售额按最高税率25%缴税,这就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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