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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1.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这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所规定的11种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2.兼营的纳税筹划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3.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而只就卷烟缴纳消费税。用外购的已缴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的产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税款。

  4.销售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当适用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同时计征消费税时,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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