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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筹划实例——委托加工的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五、委托加工的筹划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加工完毕后,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并收回委托加工的产品,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减应纳消费税;用于对外销售的,不再交纳消费税。

甲卷烟厂委托乙厂将价值2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支付给乙厂加工费80万元。

甲厂收回的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出售,取得销售收入800万元。烟丝税率30%,卷烟税率50%.

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时,应支付由乙厂代扣代缴消费税为:

(200+80)÷(1-30%)×30%=120(万元)

甲厂销售卷烟后应纳消费税=800×50%-120=280(万元)

此批卷烟实际交纳的消费税=120+280=400(万元)

假如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直接用于销售,甲厂委托乙厂直接加工成卷烟,加工费增加到250万元,成本和销售价格不变,则:

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时,应支付乙厂代扣代缴消费税为:

(200+150)÷(1-50%)×50%=350(万元)

甲厂销售卷烟后少交消费税=400-350=50(万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用于连续生产和用于直接销售,其应纳消费税税额是不同的。其原因是: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计算纳税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是组成计税价或同类产品销售价,而自行加工的计税价为销售价。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后,其销售价要高于计税价,因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要低于自行加工方式的不同造成税负的不同,我们可在此方面进行适当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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