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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兼营的消费税合理避税筹划案例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一种是同一种税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而消费税的兼营行为就是指同一种税税率不同的兼营业务。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1]

南宁精诚酒厂既生产税率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汽酒、药酒等,还生产上述两种酒的小瓶装礼品套洒(粮食白酒400克/瓶,汽酒200克/瓶、药酒200克/瓶)。

2002年1-6月该厂生产粮食白酒100吨,计销售金额560万元,又生产汽酒、药酒等50吨,计销售金额380万元,生产上述两种酒的小瓶装礼品套酒共计15000套,计销售金额96万元。

原财务经理只配一名成本会计,采用综合核算法,则应交消费税为:

(560+380+96)×25%=259万元。

[筹划思路]

2002年6月新换上来的新任财务部长,要求增加一名成本会计,对粮食白酒、汽酒、药酒全部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对小瓶装礼品套酒超出各酒价值部分,即:

每套超出价

=960000元÷15000套-[5600000元÷100000000克×400克+3800000元÷50000000克×(200克+200克)]=11.2元

共计超出15000×11.2=168000元,作为包装物押金入账,等1年以后无法退还包装物押金时,再冲账补税,这样就可以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筹划结果]

新任财务部长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两类酒的销售额后,应纳消费税为:

粮食白酒应交消费税=560×25%=140万元。

汽酒、药酒应交消费税=380×05%=38万元。

小瓶装礼品套酒应交消费税

=[5600000÷100000000×400×15000×25%+3800000÷50000000×(200+200)×15000×10%]

=84000元+45600

=129600元

共计交纳消费税=1400000+380000+129600=1909600元

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两类酒与混合在一起核算相比,少纳消费税为:

2590000-1909600=680400元。

因此,多聘请一名成本会计,是多么合算!

[特别提示]

原财务经理只想到少一名成本会计,每月可省2000元的工资,一年下来省24000元;但是,该厂就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两类酒及礼品套酒的销售额混在一起计税,则混在一起的销售额必须按25%的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额,而不能以1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每年多交纳消费税68万元之巨,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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