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 > 正文

请问进口的增值税有没有抵扣期限 ?

2015-05-18 15:45     来源: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问:进口的增值税有没有抵扣期限,比如说1月1号开的进口增值税票,货物一段时间没有销售出去,那截止到什么时候不能抵扣? 另《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是通过采集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吗?申请稽核比对,是不是要等稽核比对结果出来才能抵扣,再填入当期增值税申报表?稽核比对结果一般申请完多久会有?
    答:
    1、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2、纳税人收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厦门国税局网站“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服务 > 软件下载 > 认证抄税”中下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v2.40”,通过该采集软件采集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数据,点击软件内“正式申报”生成数据文件。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也可直接通过网上办税大厅上传数据,稽核比对相符才能抵扣。

   3、稽核结果通知书中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当月申报期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