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 > 正文

混业经营如何征税

2015-05-15 09:14     来源:宁夏国税     

问:混业经营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