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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初加工后销售,包装物是否也同样适用13%税率

2015-05-12 09:34     来源:福建国税     

问:大米的初加工后销售,包装物是否也同样适用13%的税率?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包装物和大米应该分别核算,包装物适用17%的税率,如果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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