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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避税的产生原因

2015-05-08 15:3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在产品销售收人、纳税环节、税率扣除等环节都存在诸多避税与反避税问题。

  (一)利用会计核算扩大进项税额

  由于新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企业对增值税要单独建立账户进行核算。

  当期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因此,进项税额记账时间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企业为此产生了利用核算上的时间差进行避税的可能。企业常用的手法有:

  (1)预支材料款或其他货物款,提前取得发票,加大当期进项税额。

  (2)实际收到材料少于发票数额时不作冲销,材料或货物款按实际收到数额支付。

  (3)退料或退其他货物后,作退货账务处理的同时,不作冲减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从而使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实际进项税额,即加大扣税额,减少应纳税额。

  (4)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在运输或存储中发现毁损,需要供货、运输或保险公司支付损失金额,赔偿损失包括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损失。因此,企业收到赔偿金后应冲销已赔偿的增值税损失,但为减少应纳税金,企业不作冲销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二)利用进项税额避税

  将非生产用货和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算做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上述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有的企业为避税,在购进时也将这部分进项税额混于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中成生产用货物,在储存、生产过程中改变为上述用途后,不冲销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依然由当期销售税额抵扣,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金。

  (三)利用小规模纳税人避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相一致。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以上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享有税款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6%计算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税率6%。而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这样就使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相互转换有了避税的意义。

  (四)利用高价增大进项税额避税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企业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为了达到共同发展目的,互相投资、互赠、以物易物的现象越来越多,当企业存在接受实物投资的进项税额,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取得以物易物的进项税额,或从“在建工程”转出的进项税额时,企业在全面权衡利弊后,可通过以高作价,多计算进项税额减少企业应纳税额。因为接受实物投资的材料和购进不同,投受双方的利益不单纯取决于材料的价款,还取决于投资分红的比例以及其他因素。投资比例为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或其他因素为双方所接受时,企业可以通过从高作价,加大进项税额。至于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因是无偿取得的,所以价格高低不影响企业自身的利益,从高作价可多计算进项税额。而在以物易物的条件下,当购进项目的适用税率高于销售项目的税率时,双方均从高作价,不影响彼此的利益,却都可以通过增加进项税额达到避税的目的。在计算由在建工程转入的进项税额时人为多摊进项税额,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五)挂靠低档税率避税

  增值税除规定一档基本税率17%之外,还规定了一档照顾性的优惠税率13%,由此产生的避税大多数情况是企业的挂靠行为。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对以上5种货物,纳税人一般可能采用三种途径避税:一是“挂羊头,卖狗肉”,打着以上五种货物的招牌,经营非优惠货物;二是通过兼营业务,扩大优惠货物在兼营中的比重,“混水摸鱼”;三是利用以上优惠的不确定部分内容,通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一定弹性,实施挂靠。

  这种避税,只要严格审查,明确优惠的实施细则,一般来说避税的余地不大。

  (六)利用下脚废料避税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废品和下脚料,并发生对其销售的业务。国家税务局规定,企业发生的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范围,应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为对实行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企业来说,废品和下脚料的残值,是外购材料价值的一部分,在材料购进时均已按发票载明的税额人了进项税额科目,计算了扣除税额,所以,废品、下脚料的销售收入若不做销售处理,就等于少计算了销项税额,少计算了应缴税金,从而减少了税收负担。然而,废品、下脚料的销售产生的避税漏洞往往易被税务局忽视,易被人们看成是小问题不予重视。但对企业来说,当废品下脚料销售业务量较大时,便可以利用废品、下脚料销售不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直接冲减销售总额,或增加营业外收入的办法,逃避这部分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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