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 > 正文

文化创意企业农村和城市地区都放电影,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5-03-24 16:3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为文化创意企业,在农村和城市地区都有电影放映业务,请问该部分业务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一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应区分农村电影放映收入与城市电影放映收入,前者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后者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