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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预收资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5-01-26 10:3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A企业2014年1月份出租了一辆2011年购入的小轿车,租期一年,租金3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承租方一年的租金共36000元,该项业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账务怎么处理?
  答:出租小轿车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如果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进行增值税处理,收到36000元租金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把36000元全部确认为收入,而不是把36000元的租金按月分摊确认收入。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36000÷(1﹢3%)×3%=1048.54元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8.54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2912.62
  预收账款—预收租金 32038.84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该笔税款数据应填入申报表附表一“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中对应的3%税率行次中,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在主表中则分别反映在第5行和第21行中。
  如果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直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和会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一致,但在纳税申报时,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应分别反映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第3行和第10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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