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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取得利息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2015-01-26 10:34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B企业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直租服务,取得融资租赁业务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开具的各种合法有效凭证,金额10万元,可以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怎么确定,相应的会计账务怎么处理?
  答:小企业按照差额征税政策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可以抵减应纳税额,在会计处理时,可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计入相关明细科目,例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等科目。
  1.假如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减的应纳税额为100000/(1+17%)×17%=14529.91(元)。
  B企业可以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85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4529.91贷:银行存款:100000
  2.若B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抵减的应纳税额为100000/(1+3%)×3%=2912.62(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97087.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2
  贷:银行存款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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