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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是否可以选择性申报与不申报

2014-12-04 16:04     来源:中国会计网     
  财税[2013]37号文件未对即征即退明确可以放弃,这与零税率与免税放弃是一样的想法,主要是企业有多种经营,即征即退的业务是一个方面,一般业务现在面临着大量的抵扣。理论上纳税人有利益为何会放弃呢,这就是税法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化思考。纳税人不想单独就即征即退的税款计算出来,先行缴纳,一是占用资金流,二是即征却并不一定即退,如有的地方财政收入不佳,有时拖至半年一年退就算不错的了。
  财税[2013]37号文件未特别规定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应单独核算,包括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两部分,如果销售额无法单独核算,则相关优惠很难享受,如果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公告,则按照销售额进行计算划分。
  那如果纳税人能够清晰的核算,但就是在纳税申报时,有时填入即征即退列,有时放弃填写,税法上会否有不认可的情形呢。从税法当前的规定来看,至少没有限制性的条款,在与税务机关的人士交流中,认为明摆着放弃了一种利益,企业是吃亏的,但是如果频繁如此,税务机关可能会关注其他经营项目是否有问题,如进项税额有无做假的情形。
  当前来看,即征即退仍是体现为按月计算的,而不是需要一定期间的综合计算,如半年或年度,这其实是有规划的空间的,需要纳税人关注此方面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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