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正文

营改增试点非居民企业如何确认应税所得

2014-09-10 11:2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如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