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正文

已经做进项税转出的屋子可否在退库后重新抵扣

2012-06-01 13:29     来源:     

  【问题】

  公司购入工程物资在用到非应税项目时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但是转出后又退库了,请问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的物资还可以在退库后转回重新抵扣吗?

  【解答】

  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当月认证通过的发票,当月必须抵扣。贵单位所述的情况在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又发生退库,即使退库后又用于应税项目的,但已经跨月了,不允许再重新抵扣进项税额。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