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子公司间将相互购货未付的款项都转移到集团公司,因为债权人的变更,会影响子公司进项税额的抵扣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对因相互“抹账”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不予确认抵扣。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