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正文

生产设备转作自用后材料可否做进项税转出

2012-06-01 13:29     来源:     

  【问题】

  我是工业生产企业,自己生产的一台设备转为固定资产自用了。请问:像这样的情况还需要将制造设备使用的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工业企业将自产的设备当固定资产自己使用了,该固定资产只要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范围,那么企业就不需要将外购的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使用的自制材料也不用作视同销售处理。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