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厂是一般纳税人,在09年12月中旬购进一台设备,现将设备作为投资到另一家企业,增值税如何征收?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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