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生产企业,销售10台电视机,因运输途中丢失了1台,后来再给客户补了1台,请问丢失的电视机税务上如何处理?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你单位丢失的电视机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缴纳增值税,但要将该产成品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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