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9年4月,某造船厂与外商签订购船合同,约定在2010年交付船舶并一次性收取全部价款。造船厂如何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造船厂应当按购船合同上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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