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准备将两辆从事货物运输的卡车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一辆是2009年以前购进的,没有抵扣进项税;另一辆是2009年年初购进的,抵扣了进项税,请问,转让旧机动车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答】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属于二手车交易,二手车交易根据购进时间与是否抵扣进项税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机动车也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时也要按照固定资产处理规定执行。
所以,你企业2009年以前购进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卡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年初购进已抵扣进项税的按照机动车适用税率17%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