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供热公司埋在地下铺设的管道(铸铁管,用于向供热户输送热力)、锅炉属于动产吗?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锅炉属于此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6”的通用设备,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地下铺设的用于向供热户输送热力的铸铁管的管道,不属于财税[2009]113号文中规定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此管道是专用于供热的输送管道,不在财税[2009]113号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02、03中,也就是说不为建筑物和构筑物,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供热公司在地下铺设的用于向供热户输送热力的管道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抵扣。